(2015)双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宋华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初字第20号原告邓宋华,农民。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宁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伯骅,该局局长。原告邓宋华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原告邓宋华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宋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宋华承担。审 判 长 肖民兵人民陪审员 康菁发人民陪审员 邓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桂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