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修门春与崔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门春,崔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修门春,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崔玉花,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修门春与被告崔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门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修门春诉称,被告的丈夫于锦虎于2014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85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于锦虎因病于2015年1月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绝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8500元,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402.50元。被告崔玉花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崔玉花的丈夫于锦虎向原告修门春借款8500元,用于购买柴油,由于锦虎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于锦虎因病于2015年1月份去世,原告多次向于锦虎的妻子即被告崔玉花索要此款,被告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推脱至今,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由被告���玉花的丈夫于锦虎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于锦虎生前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阿荣旗某乡某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于锦虎与被告崔玉花是夫妻关系,于锦虎于2015年1月份因病死亡的事实。被告崔玉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崔玉花的丈夫于锦虎生前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崔玉花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维护。被告崔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修门春偿还其丈夫于锦虎生前向原告修门春借款本金85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分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40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玉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山 巍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