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定兴县水利局与骆立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兴县水利局,骆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定兴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骆立南。申请执行人定兴县水利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水)罚决字(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定兴县水利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定兴县水利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定水)(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骆立南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中易水河京昆高速桥段建设广告牌,经现场勘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2日内恢复原状;2,罚款1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定兴县水利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骆立南送达了该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骆立南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经定兴县水利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兴县水利局作出的(定水)罚决字(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定兴县水利局作出的(定水)(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1项由定兴县国水利局组织实施。被执行人骆立南交纳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鹏举审 判 员 孙 磊代理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