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军虎与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袁军虎。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军虎与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526号裁决书,已于2015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596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困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冻结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