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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国胜与李国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胜,李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胜。被执行人:李国红。关于赵国胜申请执行李国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斌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姬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华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