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承先与范基松、中国大地财保龙口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先,范基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4号原告:王承先,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基松,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先与被告范基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先对撤回被告范基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先承担。审判员 姜效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