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黄某,女,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现在押于河北省张家口监狱。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英、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被告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4年12月,被告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育。2014年12月,被告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5年2月10日到张家口监狱服刑。被告称共同财产有已付首付11、12万元的房屋一套,奇瑞瑞虎越野车一辆;原告称房子已经退了,还账了,车在被告家,车牌号为冀F×××××,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现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限较短,而被告被判决徒刑的刑期较长,原告坚持离婚,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是否有已付首付房屋一套,因双方陈述不一,且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自愿在被告家的奇瑞瑞虎越野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被告家的奇瑞瑞虎越野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玉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