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柴利侠申请执行刘满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利侠,刘满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柴利侠,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满娃(又名刘满),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利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满娃归还申请执行人柴利侠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负担执行费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满娃已于2011年3月17日因病死亡,经查询农行、工行、建行、信合、邮储等银行,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又查询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柴利侠同意终结。故本案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