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永年与刘保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年,刘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530号申请人陈永年。被执行人刘保建。陈永年申请执行刘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永年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保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68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95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