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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良诉被告董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良,董社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董良。被告董社会。原告董良诉被告董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董良诉被告董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良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晏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