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良诉被告董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良,董社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董良。被告董社会。原告董良诉被告董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董良诉被告董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良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晏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