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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开发大道招商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倪自祥,主任。委托代理人顾兵,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开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腾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盐执字第00148号民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盐商初字第024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明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