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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与被执行人侯春香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云,侯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791-1号申请执行人:张巧云,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被执行人:侯春香,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与被执行人侯春香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春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春香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春香的银行存款十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