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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桥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沙开国与被告南京开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开国,陈俊,南京开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沙开国,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陈俊,男,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开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桥林雅苑小区1栋1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73981-6。法定代表人汤守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开国与被告陈俊、南京开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开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