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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论与王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论,王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李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王学波,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洼兴镇本院依法受理的李论申请执行王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