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侯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少华,女,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4日由审判员谈建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6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原告母亲生病住院及原告本人住院,被告不闻不问,时至今日已经无法沟通,甚至发展到无话可说的地步。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不愿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约80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1月份共同生活在了一起,男方一直拖延到2007年4月才领证。期间男方女儿读书生活都由女方照顾,原告的父亲在1999年患脑溢血住院,被告和其母亲在白天换着照顾,被告一直不离不弃照顾家庭,用心珍惜第二次婚姻。至今夫妻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近20年时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生活,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因缺乏交流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双方只是缺乏沟通,请求法庭给予机会进行沟通,自己很珍惜近20多年的感情,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双方通过近十年的同居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通过近十五年的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又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虽然婚后双方曾经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近年来双方又缺乏应有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鉴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就夫妻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就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本身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过吵闹,但双方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就存在的问题开诚布公的恳谈、互相包容,互谅互让,多进行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在审理中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夫妻间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导致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之一,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