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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申请执行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某某,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温梁村第*组。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某某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工行、建行、农行、信合、邮储等银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均无存款,又经查询房管所、工商局、车管所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廖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廖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