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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晓沙与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沙,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第599-1号原告马晓沙,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解放路。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委托代理人尹振红,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马晓沙与被告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好实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应先中止诉讼,本案应先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 立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长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