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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被告申某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俊香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