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被告申某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俊香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