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809号原告伍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文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