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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才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仕信、赵宗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仕信,赵宗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徐才。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职务总经理。被告赵仕信。被告赵宗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才与被告鼎烨公司、赵仕信、赵宗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国会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赵志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