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彰华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彰华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彰华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1号成都市彰华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