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峄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任晓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晓晶,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外运枣庄公司,枣庄外贸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任晓晶,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枣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外贸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殿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枣庄公司、枣庄外贸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晓晶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任晓晶称,因山东外运枣庄公司欠异议人集资款无力偿还,于2002年8月7日双方签订协议,以振兴中路西的房产(枣证公房权字第X**号)中的新天地酒店往西门市房10间折抵欠款,并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请求法院予以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并提供转让协议书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枣庄公司、枣庄外贸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于中2015年1月5日以(2014)峄执字第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枣庄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西(枣证公房权字第X**号)房产一处,同年4月13日作出(2014)峄执字第6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房产。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枣庄公司名下,其产权应属山东外运枣庄公司,异议人所提供的转让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产权,其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任晓晶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卫兵审判员  王大宪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