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号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钲锝,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建民。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004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建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的账号为62170043900********(卡号)43900199801********(存折号)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的账号为5700301210********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民初字第00492-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