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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刘才、樊亚平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拍卖樊亚平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张玉英,刘才,樊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500号申请人执行人张玉英,女,53岁,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才,男,42岁,汉族。被执行人:樊亚平,男,51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前上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鄂前上财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樊亚平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陶勒盖东街的房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亚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樊亚平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陶勒盖东街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