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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文瑞与沈国超、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瑞,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春华,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国超(曾用名沈军),居民。被执行人郑雪琴,居民。申请执行人胡文瑞依据已经生效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沈国超(沈军)、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国超(沈军)名下苏J×××××车辆以及郑雪琴名下位于盐城市三河家园31幢108室的房产,暂不便处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