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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陈x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李x。委托代理人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x。原告李x与被告陈x为拖欠打印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振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陈x在原告处打印材料,共欠打印费3300元,有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300元。被告未答辩。本案调查重点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300元的事实及理由。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月6日,被告陈x签名的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打印费3300元的事实。被告未质证。被告陈x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陈x在原告李x处打印材料,欠打印费3300元,有陈x签名的欠条为证。后经追要未果,原告提出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陈x在原告李x处打印材料,原告付出一定的劳动后,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材料打印完毕,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打印费3300元的欠条,这就说明被告已认可原告的劳动成果,并作出支付此劳动成果报酬的意思表示,原告交付劳动成果后,被告就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33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所载支付其所欠打印费33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打印费3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x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立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