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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森、朱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森,朱福林,朱荣灿,泮海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681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娜,系该社员工。被告:朱森。被告:朱福林,农民。被告:朱荣灿,农民。被告:泮海滨。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森女、朱福林、朱荣灿、泮海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8.5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