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94号申请人刘芳,女,生于1972年9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红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20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2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远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