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刘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萍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刘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