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文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46号申请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剑华,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文贤,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段定勇,四川省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成富,总经理。申请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邦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1427号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为终局裁决系适用法律错误且对被申请人周文贤部分赔偿项目适用的计算标准及依据认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周文贤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会对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本案裁决类型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建邦公司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建邦公司对护理费及残疾用具费计算标准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和理由。建邦公司亦未能说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与理由。综上,建邦公司申请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4〕142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及事由,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建���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14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