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债权登记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5-1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27113-3。代表人:李昆红。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拖欠保险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73328元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登记的债权为保险费273328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4年2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2700元和债权登记费1000元。经对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由宁波海事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以及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7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登记的债权(保险费273328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4年2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2700元和债权登记费1000元)予以确认。审判员伊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