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程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熊,胡雄,陈发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程熊。被执行人��雄。被执行人陈发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熊与被执行人胡雄、陈发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雄、陈发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雄、陈发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