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利强,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姗,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高娟,女,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苟忠诚,四川都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反诉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本诉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高娟于2015年5月15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高娟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由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由高娟承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