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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九宫支行与方雪杨、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九宫支行。代表人张朝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雪杨。被执行人徐娟。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九宫支行与被告方雪杨、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九宫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熊刚代审判员熊章人民陪审员陈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