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希璐诉毛春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毛某,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