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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希璐诉毛春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毛某,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