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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厦,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张天民,闫志兰,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79-1号申请执行人:孙厦,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71771-X。法定代表人:邢学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天民,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志兰,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与张天民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张天民,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35939-7。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公司董事长。孙厦与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张天民、闫志兰、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孙厦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厦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