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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美兰与李海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美兰,李海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彭美兰,女,汉族。被告李海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美兰与被告李海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美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美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美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彭美兰承担。(原告已预交150元,余款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