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委与汉中市汉台东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耀英、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汉中市汉台东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周耀英,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代表人乔霞,该营业部副经理,代为履行经理职责。委托代理人王轩,该营业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汉台东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司晓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琳,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耀英。委托代理人刘琳,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常若愚,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发行汉中营业部委托代理人王轩、卢飞,被上诉人汉中市汉台东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勇,原审第三人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周耀英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琳、原审第三人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常若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预缴38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传汉代理审判员 王莎莎代理审判员 徐文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