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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尹基焕、金太善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基焕,金太善,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878号原告:尹基焕,男,1948年12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金太善,女,1951年2月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寿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永峰,村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曹忠华,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基焕、金太善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 生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