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孟庆娟与张玉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娟,张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五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娟,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玉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庆娟与张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标的总额10275.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02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五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俊 山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