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吴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存款2743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彭国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