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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诉被告龚道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龚道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41-2号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17号。法定代表人邱先利,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道锦,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简称海事局)诉被告龚道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事局以被告龚道锦已与原告达成协议,其在原告土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已自行拆除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事局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负担。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