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松果与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果,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刘松果,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秋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人代表人巩念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秀妮,女,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新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庆,男,1969年出生,汉族,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副经理,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洪军,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永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松果与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建筑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济南分公司)、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以下简称千佛山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秋笙,被告鼎盛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于秀妮,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国庆,被告千佛山医院委托代理人赵永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松果诉称,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千佛山医院于2014年5月22日、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1月12日签订了三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15年1月4日签订了一份外科病房楼卫生间改造合同。原告又与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对应签订了三份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及一份外科病房楼卫生间改造承包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工程已经竣工并已交付使用,现经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974455.52元,减去2014年11月5日千佛山医院支付的30万元,余1674455.52元。经催要,被告不还,根据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变更为1674455.52元;二、被告山东千佛山医院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鼎盛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与鼎盛公司无关,鼎盛公司从来没有和千佛山医院存在过施工合同,更没有与原告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不应当列鼎盛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鼎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辩称,工程是原告干的,我们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千佛山签订的合同,工程款都给原告。被告千佛山医院辩称,1、千佛山医院在本案是义务性主体,在工程已经验收的情况下,我们只承担付款责任,鉴于原告起诉时我们还没有完成决算,所以千佛山医院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鼎盛济南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转包涉案工程,依法应当认定转包合同无效,我们可以依法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千佛山医院警务室改造工程,预算价格96768元。2014年10月13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外科楼3-13层修缮粉刷工程,暂定合同价款1168797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内科楼地下一维修中心、配电室及空调机房改造工程,暂定合同价款103000元。2015年1月4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一份外科病房楼卫生间改造合同,工程名称为外科病房楼卫生间改造工程,暂定合同价款420000元。以上四份合同均约定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驻地代表周存生、千佛山医院驻地代表崔同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四份为证。2014年5月22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原告刘松果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千佛山医院警务室改造工程,依据甲方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的2%收取管理费,其余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负担由于该工程产生的税费。2014年10月17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原告刘松果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千佛山医院外科楼3-13层修缮粉刷工程,依据甲方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的2%收取管理费,其余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负担由于该工程产生的税费。2014年11月12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原告刘松果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千佛山医院内科楼地下一维修中心、配电室及空调机房改造工程,依据甲方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的2%收取管理费,其余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负担由于该工程产生的税费。2015年1月4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原告刘松果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千佛山医院外科病房楼卫生间改造工程,依据甲方与千佛山医院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的2%收取管理费,其余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负担由于该工程产生的税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四份为证。2014年10月8日至12月14日,原告在千佛山医院施工的上述工程及零星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的施工负责人是周存生、景勇,千佛山医院签字的责任科室负责人崔同林。周存生和景勇当庭陈述均为原告雇佣,负责工地管理。崔同林是千佛山医院基建科科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验收报告单13张为证。2015年5月20日,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千佛山医院、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千佛山医院警务室改造工程110627.35元,外科楼3-13层修缮粉刷工程958009.15元,内科楼地下一维修中心、配电室及空调机房改造工程75834.2元,外科病房楼卫生间改造工程388167.16元,门诊综合楼九、十层北区零星维修改造项目441817.66元,以上工程总造价为1974455.5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五张为证。2014年11月5日,千佛山医院付给了鼎盛济南分公司30万元,尚欠1674455.52元。另查,鼎盛公司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二级资质。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资质为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原告刘松果签订的承包合同,表明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等责任均由原告完成,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只收取施工管理费,双方系工程转包关系。原告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名义施工,其与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其以转包人鼎盛济南分公司、发包人千佛山医院为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但发包人千佛山医院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虽然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与原告刘松果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但相关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刘松果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鼎盛济南分公司系鼎盛建筑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被告鼎盛建筑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松果工程款1674455.52元。二、被告山东千佛山医院在欠付款1674455.52元范围内承担对原告刘松果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案件受理费28930元,由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