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逯良莲与翟海洋、张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良莲,翟海洋,张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逯良莲。被执行人:翟海洋。被执行人:张云刚。申请执行人逯良莲与被执行人翟海洋、张云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淄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逯良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