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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赵胜卫、李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赵胜卫,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贠春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胜卫,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华,女,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赵胜卫、李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100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灵民一初字第100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