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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借款本金317984元及利息42100元,共计360084。本案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5361元,合计9361元。2015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有财产可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存款3694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