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万德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理工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德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理工大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80号原告重庆万德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06号9-1号。法定代表人钟勇。被告重庆理工大学,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4号。法定代表人石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德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理工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理工大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德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理工大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元由原告重庆万德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