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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桂某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张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桂某。被告张某。原告桂某与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晓明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某承担。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奕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