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桂某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张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桂某。被告张某。原告桂某与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晓明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某承担。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奕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