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徐某某,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7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锁强人民陪审员 杨继富人民陪审员 宋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洪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