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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水珍与陕西红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水珍,陕西红旗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马水珍被执行人陕西红旗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水珍与被执行人陕西红旗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水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4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及利息244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搜索“”